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5民初1968号
原告:***,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
原告:***,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8639326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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