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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西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955号 申请人:高兵,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申请人: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高兵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3532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3532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86元,由申请人高兵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