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豪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豪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3民初1391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豪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75497869。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百路***号综合*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第三人:***,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象山县。 关于原告***与被告浙江豪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浙江豪翔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豪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