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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某某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2民初45052号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8元,由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