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50101号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恒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景东大道尚东国际北一区6栋4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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