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50101号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恒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景东大道尚东国际北一区6栋4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