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91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库尔勒华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库尔勒华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7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