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02民初1425号
原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33元,退还原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