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702民初2037号
原告:锦州市博工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兴业里7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26704572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街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979814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市博工光电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锦州市博工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市博工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市博工光电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