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183民初5932号
申请人:黑龙江十间坊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尚志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弘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街橄榄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黑龙江十间坊饮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弘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黑龙江十间坊饮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弘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黑龙江十间坊饮品有限公司以案外人**个人所有黑A×××**号车辆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弘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农垦分行存款300000元(账号23×××85),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所有黑A×××**号车辆,查封期限2年,自协
助单位或财产所有权人收到民事裁定之日起。查封期间权利人可以正常使用、收益,并应尽到保管责任,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让、出售该查封物,不得对该查封物另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