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3485号之三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绿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2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5355621U。
法定代表人:余志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谦,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18318523。
法定代表人:沈祁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莉,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受理原告***绿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4月26日,***绿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2019年4月30日,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表示撤回民事反诉部分,并表示在本案中不再交纳反诉费用。
本院认为:***绿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交纳反诉费用,应按撤回反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诉部分准许***绿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反诉部分按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08元(原告***绿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绿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亚伟
人民陪审员 俞小萍
人民陪审员 薛建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张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