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03民初1527号
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走马岭村(一、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湖南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月形路乾通国际广场乾景月馨园综合楼二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