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02民初3422号
原告:湖南巨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村林邑大道与坪田路交汇处新澳德利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凌(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凌(郴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月行路乾通月馨园综合楼二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巨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巨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湖南巨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