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421民初2923号 原告:高某。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以私下自行解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