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2民初6895号
原告:长沙新世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夏铎铺镇兴旺村七组(夏铎铺机械工业园三力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长沙新世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长沙新世管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新世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沙新世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