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2502-1号
原告:南车玉柴(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朱方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科,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索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胡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亮亮,男,系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长武县XX乡XX村XX号。
被告:西安沈飞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街XX号XX号楼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陈彩霞,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磊,男,系该公司法务,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XX镇XX村XX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住所地:酒泉市XX广场XX路XX号。
负责人:马世科,职务不详。
原告南车玉柴(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索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沈飞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南车玉柴(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就原告承包其中国移动甘肃省2016年酒泉分公司核心机房电源系统扩容工程机油安装降噪单项工程集成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案项目)签订合同,约定了工程期限、工程价款、违约金等。被告一于2017年6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工程价款的30%,即48967.6元。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得知,本案项目的发包人为被告三,第一承包人为被告二,后因被告二、被告三要求,本案项目需新增电动百叶窗及电动百叶窗控制箱项目,故原告向甘肃思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购买电动百叶窗3套及电动百叶窗控制箱1个共计27000元,原告已支付了货款,且被告二向思源公司开具了发票,但被告二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原告已于2017年7月10日将本案项目完工,被告一已于2017年7月投入使用。但是被告一拒不支付合同剩余款项,被告二拒不支付合同剩余款项,被告二拒不支付原告项目增加而额外支出的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合同款项114234.4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5374.05元(以114234.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短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从2017年7月11日起,暂计至2018年12月3日。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计算方式为:(114234.4*4.75%/360*510*2=15374.15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支付货款2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313元(以27000元为基数,从2017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