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民终3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3)鄂0984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作具体分析。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咎于用人单位,人民法院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享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权,劳动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双方之间仍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直至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2.关于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在劳动者已经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按其在流动窗口自行缴纳或其他单位代缴的社保费金额进行赔偿。在劳动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根据鄂人社发(2009)3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损失;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以劳动者主张损失时的缴费标准按工作年限予以赔偿。故一审对于***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办理养老保险的地点、应缴纳的费用标准、***自行购买社保的情况及其金额等事实均未查清,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3)鄂0984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