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10487号
原告:聊城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法定代表人:南某,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9441685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