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中华路和南外环路路西200米路北1号楼2层201室。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北首与新北环路交界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3)鲁1525民初1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诉上诉人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年10月14日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与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争议的解决: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最后一页落款处写明“合同签订地:济南市历下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双方合同已经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且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是济南市历下区,故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不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依《采购合同》约定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时,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向被上诉人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且不损害被告利益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放弃约定利益,选择向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且向被告住所地起诉,更加有利于被告的利益,方便被告诉讼和行使抗辩权,减少了当事人讼累,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予管辖本案。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