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渝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051号 申请人:***渝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月庄村石材建材市场西平房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庐山南路29号基金大厦15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智军,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