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051号
申请人:***渝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月庄村石材建材市场西平房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庐山南路29号基金大厦15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智军,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