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樊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22执36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9年1月1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码320921193901175414,住**海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码32092219681112737,住江苏省昆山市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码**住**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樊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8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樊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