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新交科实验检测仪器经营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靖西检测站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5民初9570号
原告:南宁市新交科实验检测仪器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A-7号楼22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MYGTG0D。
经营者:***,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靖西检测站,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城中路西延长线中越边境中药材商贸物流中心百色市项目“靖西云天城”B7栋10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MA5NKGCJ12。
负责人:***。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498500394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新交科实验检测仪器经营部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
—2—
科学研究设计院靖西检测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新交科实验检测仪器经营部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新交科实验检测仪器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新交科实验检测仪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南宁市新交科实验检测仪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