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406民初1279号
原告:广西梧州广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都坎村中一组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7MA5P79CE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49850039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梧州广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广西梧州广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广西梧州广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梧州广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计1,667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广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