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294号之二
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中路西延长线靖西云天城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洋,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中路西延长线D-3-1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靖西市检测站,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中路西延长线中越边境中药材商贸物流中心百色市项目“靖西云天城”B7栋10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农建国,该站负责人。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负责人。
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靖西市检测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635元),因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