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靖西市检测站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1081民初294号之二
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靖西市检测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635元),因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靖西冠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明章
书记员  农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