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1213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东100米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