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财保582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08304413。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东100米高新科技企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子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