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5483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超,河南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被告: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08304413,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东100米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周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孔维良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侯梦娟
书 记 员 侯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