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542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东100米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08304413。
法定代表人:周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华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全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瑜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