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1民初2630号
原告: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市北科技城永福路**江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731284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245995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