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2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731284XD,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朱烨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萍,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683323668443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华璇,主任。
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1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171021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9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服务中心已自行解决,不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12执29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金萍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