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王军岭与吉兆营、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3民初2005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乐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2020年7月29日,***申请撤回***、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