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终3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44号。
法定代表人:苏孟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系原河南国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三家庄村南地泰祥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6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6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张利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