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兆营、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3民初2005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乐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岭诉被告***、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2020年7月29日,***申请撤回***、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