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33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邱绪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冕宁县四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西街**。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冕宁县四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8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蒙先
审判员 闫静研
审判员 魏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