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财保59号
申请人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0600989276。
法定代表人邱绪海。
被申请人中交信**和新能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港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UQG03Q。
法定代表人董勇。
申请人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信**和新能源(重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531285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