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5民初1247号
原告: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路西段13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80元,由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