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04民初2517号
原告:盐城某公司。
被告:江苏某公司。
原告盐城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按照规定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