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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04民初2517号 原告:盐城某公司。 被告:江苏某公司。 原告盐城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按照规定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