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456号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江苏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969736036,住所地射阳县洋马镇黄海居委会一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5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本院在审理***与江苏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江苏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1400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14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