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某、新疆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6民初1555号 原告:李某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被告:图木舒克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闻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万某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新疆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某某有限公司、万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并向原告李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