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101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湖北晨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晨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