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天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方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天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方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庄隆路8号2幢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海天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方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阳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