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天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方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庄隆路8号2幢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海天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方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阳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