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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22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天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廷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中县田家寨镇上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廷宝,系该公司执行懂事。
本院在执行青海天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青海廷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年11月17日民和县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22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青海廷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青海天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劳务费及案件受理费362926.5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申请执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海廷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法定代表人李廷宝限制高消费。
另查明,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财产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另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2执10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穆浩军
审判员敬瑾
二O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海宁
书记员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