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民初420号之一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市政工程和照明管理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宸宝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经营者:***,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钦州市市政工程和照明管理处、广西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宸宝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4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