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钦州市市政工程和照明管理处、广西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民初420号之一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市政工程和照明管理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宸宝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经营者:***,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钦州市市政工程和照明管理处、广西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宸宝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4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