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情况通知书
(2020)桂0721执保391号
***、广西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及其设立的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价值人民币3460069.16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据此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桂0721民初30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依法调查并向申请人释明,现按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设立的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价值3460069.16的范围内予以冻结。详情如下:对广西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两个账户(账号分别为:45×××88_1、45050110049400000163_1)依次线上冻结金额17946.60元、89753.40元,在中信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81×××35_000001)线上冻结166.17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的账户(账号为:81×××90)线上冻结11546.1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21×××07)线上冻结497.09元。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保全人可以就未实现权利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续行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的则本次保全效力消灭。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