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浙0903财保14号
申请人靖江亚泰船用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舟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的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20万元),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舟山仲裁委员会所提交的申请人靖江亚泰船用物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1206020119200207990)的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靖江亚泰船用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剑英
代书记员 祝祺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