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062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木业建筑模板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朱保镇韦家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644373602。
负责人:王玉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顺,临沂兰山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靖江亚泰船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永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0753901P。
法定代表人:杜林培,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木业建筑模板厂与被申请人靖江亚泰船用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木业建筑模板厂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靖江亚泰船用物资有限公司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靖江亚泰船用物资有限公司价值11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木业建筑模板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