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执24号
本院在执行靖江亚泰船用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舟仲裁字(2016)第97号商事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靖江亚泰船用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9执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明
审 判 员 王 巍
审 判 员 郑 哲
代书记员 贾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