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民初2480号
原告:福建省水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玉田街1666号21号楼2梯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10618893W。
法定代表人:林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笏石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秀山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75138311886。
法定代表人:潘役峰。
原告福建省水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笏石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水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水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水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9.8元,减半收取1224.9元,由福建省水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慧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梁志英
书 记 员 梁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