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4642号
原告: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46384485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刺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腾龙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2RPCH5K。
法定代表人:何奕锋,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奕进,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刺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化县刺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已就纠纷自行庭外和解,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