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1303号
原告: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46384485R。
法定代表人:邱国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陈火木,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中山东路中环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9787325X9。
法定代表人:游恩和。
原告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建瓯市群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丽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华峻
书 记 员 何蒋盈